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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ilm Producers’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具备从事中国电影制片业务资质的单位以及中国电影制片业从业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促进、拉动和发展电影产业为己任,以实现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转变为目标,搭建政府与产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制片人、制片人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不断促进产业品质的提升和制片业龙头作用的充分发挥。团结海内外电影制片业人,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文化,保护和发展民族电影事业,促进产业与市场持续发展、升级和繁荣。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为不断提高电影制片人的创造决策指挥能力、创新能力、市场驾驭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保护和维护电影制片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监督电影制片人生产、制作和营销,进行严格的行业自律,抵制和制止违规违法生产经营,保护和维护电影制片人和制片行业的正当权益。

    (三)研究电影制片业改革和发展方向,促进和协调电影制片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国内外电影制片业的信息,协调国际间、亚太地区电影制片业界的相关事务,积极开展制片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海外电影界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产业链条的不断完善。

    (四)组织与开展电影制片业界相关的理论研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创优争先”评比活动。

    (六)组织电影制片各门类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人才交流。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凡经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并领有相关管理部门发给经营电影制片业务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身份的各类电影制片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参加本协会活动。

(五)个人会员:凡从事电影制片并包括从事电影后产品研发等其他专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须提交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交相关业绩资质证明;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准确、如实地向本团体提供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与电影行业相关的数据和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理事及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实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1年4月2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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